档案法的前世与今生

    2020-07-02 09:57:19           浏览数:0

      从结绳记事到刻契铸鼎,从甲骨金石撰文为录到简牍缣帛纸墨为凭,档案,作为人们记录生活的真实凭证,人类文明共有记忆的积累保存,伴随着文字和国家的出现而诞生。
      1980年,我国第一项关于档案工作的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颁布,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通过。尽管新中国的档案法律的历史只有短短几十年,但是中国古代在两千多年的发展中也制定了许多关于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定。下面就来看看历史上各个朝代那些有意思的档案制度吧!
      先秦
      根据地下考古资料的发掘推测,中国档案法制的历史缘起于先秦。
      夏朝
      夏朝是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建立的第一个朝代,我国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夏朝已经产生了。根据《吕氏春秋先识览》载:“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惹,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出奔于商。”夏朝专门设立了太史令,负责撰写文件、记录史实和管理档案,同时也出现了镇压人民的刑律。但是迄今为止,夏朝仍然是一个没有直接文献征信的朝代,目前对夏朝的档案管理制度尚不能具体考证。
      商朝
      甲骨档案是我国最古老的档案,是殷商统治者在迷信和政务活动中形成的刻在甲骨上的文字记录,是殷商王室的文书记录、王家档案。  商朝统治者对其保管和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且有了初步的归档制度和整理做法。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设置了地位崇高的巫、史,从事占卜、祭祀和文字记录工作,参与文书档案形成、保管、利用的全过程;甲骨档案集中归档在殷都,集中保存于宗庙;出于查考和利用的需要,甲骨档案的保管有一定的方法和次序,大体上是以朝代为序,一坑或几坑为一朝代,按照材质分开存放。河南安阳殷墟遗址是商朝晚期的都城遗址,这里出土的甲骨档案,为商代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研究提供了最直接、最可靠的第一手文献。
      西周
      西周时期,我国奴隶制社会发展到顶峰,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确立,档案工作在各级政权组织中普遍建立起来,档案管理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档案机构设置上,西周王朝建立了庞大的、分工明确的史官机构——太史寮,规定各级各地的政务官员都要保管本职任内形成的档案,史官为主管档案工作的官员。由史官记录君王言行的史官记注制度也是确立于西周。想不到吧!我们耳熟能详的历史人物——老子,就曾经做过档案管理员哦。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均设有史官,并突破了“学在官府”的狭小范围,使档案得到了较广泛的传播和利用,同时催生了档案立法活动。
      战国初,魏国李悝变法,作《法经》六篇,对盗窃、损害、伪造官府文书的行为都做出了具体的惩罚和量刑规定,并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就会计簿书的保管做了专门规定,以国家法令的形式保证了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以及档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使之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秦朝
      秦朝以法立国,因此,在文字统一前提下建立了一整套尊君抑臣并注重政务效能的文书档案制度。对文件书写的材料、文书名称、体式、用印、撰写、传递、保管及文书档案人员的任用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并用严刑峻法保障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档案法制的基础。其制定的抬头制度和避讳制度为后世所延续,具有开创之功。
秦朝严厉打击文书犯罪行为。对文书制作过程中出现的笔误,非法篡改、转借和仿造文书,使用假文进行犯罪,以及文书的丢失等行为都要治罪。
      秦朝的律法对档案库保管有明确规定。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律》明确规定:不准把火带进收藏档案的府库,并由官府派吏值夜看守,由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如建吏的居舍,不得靠近档案库。
睡虎地秦墓竹简,也称云梦秦简,据考证,睡虎地秦墓的主人名叫“喜”,生前曾担任过县的令吏,参与过“治狱”,这些竹简可能是墓主人生前根据工作需要对秦朝的法律和法律文书所作的抄录。
      汉朝
      汉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上升发展的时期,“汉承秦制”是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汉朝十分重视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创造性的制定了文书、档案需定期移交的制度。修建了专门保管档案的库房,并对档案人员的选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汉朝在我国古代档案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汉朝制定了文书档案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制度。对计簿欺谩和擅自改变或伪称皇帝的制书、诏令的矫制、矫诏等违法行为划分为大害、害、不害三个等级,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罚。矫制大害,法至死;矫制害,亦当弃市,但可赎免;矫制不害,免官。
      《汉书》的编撰者班固,曾任兰台令史。
      唐朝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为辉煌灿烂的时期,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出台,档案和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也被纳入国家相关法令之中,使唐代档案和档案工作出现了一个大发展的繁荣时期。
      唐朝的档案律令,多分散于《唐律疏议》、《唐六典》等文献中,内容涉及文书程限、文书归档与移交、档案的收集、档案的汇交保存、档案的保管保密、档案的鉴定销毁、违法处罚制度等等。尤其是为保证史馆利用档案修史,专门制定了《诸司应送史馆事例》这一法律性文件。把档案工作制度的实施同相应的法律制裁相联系,成就了唐代档案法规的严密和完整,形成了许多特色制度,成为后朝典范。
      对档案违法行为,唐朝统一用刑罚和体罚手段来解决。主要有绞刑 、徙刑、流放、杖、笞等刑罚,唐朝档案法规的封建性、落后性和残酷性在档案法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唐六典》全称《大唐六典》,是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唐六典》对文书的用印、归档做如下规定。“凡文案既成, 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其归档移交“以岁终为断”。
      宋朝
      宋朝把加强中央集权作为最基本的国策,《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的编纂和颁发,是宋朝文书、档案立法的主要成就。在文书用纸、文书程限、公文一文一事、印章、文书档案收集、文书档案清理鉴定、文书档案整理、文书档案利用、档案出版公布、文书档案奖惩等方面颇有建树。
      保密是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宋朝,处患严重,因此制订了更为详细严格的保密制度。为了有力打击各种破坏档案的犯罪行为,宋朝的刑法中悬赏鼓励人们对破坏档案者加以揭发。《庆元条法事类•质买》就规定:“告获私雕印时政边机文书,钱伍拾贯”。
      元朝是个“用轻典”的朝代,元世祖曾说过:“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所以每等处罚都从十降为七。元朝对档案违法的处罚,只有伪造制书,妄增减制书、官员书者处死,其他处罚都较轻。
      明朝
      明朝是封建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时期,在《大明律》、《律令直解》、《大明会典》等法规中,既把宋元的档案法规继承过来,又在此基础上发扬光大,成为制定档案法律和规章制度最多的封建国家之一。
      明朝用严酷的刑罚处置档案违法行为。针对文书形成、办理,到作为档案移交、保管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和对遗失、篡改、损坏文书档案等违法行为都有具体明确的量刑规定,且加重了刑事处罚。《明典章》中规定:“诸司不凭勘合,擅接无勘合行移,及私与行移者,正官、首领官各凌迟死,吏处斩。”
      明朝档案工作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档案库房建设及档案管理上。“皇史宬”是皇家档案库的集中代表,主要收藏皇帝的实录、圣训和玉牒,且均收贮于楠木制成鎏金铜皮包制金匮内。
      清朝
      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继承和借鉴了明朝及明以前制定的优秀的档案法律和法规,并根据满族统治的需要作了更进一步的修订和补充,颁布了一批新规。如:档案修缮制度、档案汇抄制度等。主要反映在《大清律例》、雍正文书档案改革和清五会典中。清代统治者仍用皇史宬收贮皇家重要档案。
      清朝针对“书吏害政”的时弊,在档案立法上加重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特别是加强了对文书档案人员的整治,更加重视人的因素,成为封建社会档案立法最高水平的代表。
      民国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性质发生变化,清末的档案工作从文书的形式到管理各方面也更多的渗入了半殖民地因素。
1927年4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统治国家,进行行政、司法等方面立法的同时,也进行了多次文书和档案的立法活动。著名的是1933年国民政府内政次长甘乃光倡导和主持的“文书档案改革运动”,该运动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推行“文书档案连锁法”,基本形成了我国资本主义社会档案法规体系,把我国近代档案工作推向了历史的新高度。
国民政府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对于机关职员在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主要以申诫、申斥、记过、撤职等行政处罚为主。
      文书档案连锁法,就是把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两者合一的作法。通过几道简便的手续,把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连锁起来。由机关总收发室按既定的分类方案,将本机关全部收发文进行分类编号,采用三联单进行一次登记,然后把文件送至主办单位,经办完毕的公文,随即由机关档案室进行立卷归档。实现“三个统一”,即:统一分类,统一编号和统一登记。
      新中国
     《档案法》诞生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档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954年11月8日,国家档案局获批成立。50年代中后期,陆续建立起中央、省、市、县等四级直接隶属于档案局的档案管理实体机构——档案馆。
      1980年,《档案法》开始起草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198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档案事业从此有了专门档案法护航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施行
      2007年,中央档案馆和国家档案局就《档案法》的修改问题发出了《征求<档案法>修改意见的通知》,《档案法》走上二次修改之路
      2015年10月,《档案法》修订草案形成
      2016年5月25日,国家档案局将《草案》公之于众;同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档案法》的修正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委员们赞成档案法进行修订,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新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结语:《档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档案事业的第一部法律。它标志着我国档案和档案工作从此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开始了“依法治档”的新阶段。梳理档案法制的发展脉络,旨在深化理解,增强认同,最大化发挥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档案与法律只有真正融入社会生活,服务百姓需求,二者才能相得益彰,为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