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保管自己的档案?——从《档案法》说起

    2020-07-02 09:09:41           浏览数:0

      又是一年毕业季。很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后对自己的人事档案被打回原籍或者进行托管存有疑问,就想着档案放在自己手里,这样到底行不行呢? 我们不妨从《档案法》中寻找答案吧!
      《档案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再次进行修订,新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档案,个人不得截留或销毁。且《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因此,提醒每一位毕业生,千万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将档案保管在自己手中。为了让自己的档案能够安全保存,有效利用,一定要配合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自己的档案存放到有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如果毕业后工作单位无法接收档案或者不知道将档案存放在何处,可以考虑将档案进行托管,但是千万不要滞留在自己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