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档案查询借阅制度

    2009-03-12 17:14:36           浏览数:0

一、凡持有合法证件的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摘抄和复制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二、查阅综合档案资料,须填写《档案查(借)阅申请表》。校内人员查阅本部门归档档案,需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查阅其他部门归档档案,需要本部门和归档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查阅科技档案,还须经课题负责人或科技人员本人签字同意。

三、档案资料原则上只限馆内阅览,不得随意带出。因工作确需借出的,需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涉及重要档案的,须报请校领导批准。借出的档案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由经办人负责收回;保密档案和非公开档案的借阅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校外单位、人员查阅(不得借出)上述档案,须先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校外人员代表单位查阅相关档案,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查询本人档案须出具身份证或毕业证等证明文件;受托查询他人档案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及请托人委托书、身份证或毕业证复印(传真、打印、扫描)件。档案馆不接受函件及电话查询。

六、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我校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人要求利用档案的,须经外事部门介绍和学校批准后,再办理相应手续。

七、除档案资料证明外,档案馆一般不再出具文字证明。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证明内容将严格以现有档案材料为依据并注明档案号,超出档案材料证明范围的内容,一律不予开具。所有证明中不得出现有评论性意见的文字。

八、档案资料复制,必须经档案员同意,复印件、摘抄件须经核对并加盖档案馆证明章后方为有效。

九、档案资料复印必须严格遵循原件,除加盖档案馆证明章(圆章)和说明章(方形章)外,不得有任何内容的添加、删改、文字说明、注释及标记。

十、档案馆对档案资料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说明,遇有疑问请查询档案归档部门或工作主管部门。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在回收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归还手续。如发现缺页和损坏,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借阅者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将收取相应的档案维护费;复印资料收取复印费。